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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94號
原      告  魏效忠 

被      告  高宇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7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17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