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琇治
訴訟代理人 江佑榮
劉憲璋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朱治穰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
宣示判決」之
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0 年4月2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
15日下午4 時
宣判,
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所生
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
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