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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治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2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