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治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琇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29號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