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圓洲商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因110年度勞簡字第46號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1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