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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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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張蕊   
訴訟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