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王馨
訴訟
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
法律扶助)
被 告 華納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被 告 鄭稜澐
上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
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因應「Covid - 19疫情全國三級開設」,經司法院公布
全國暫緩
開庭至110年7月26日,若案件有急迫性及必要性而
採用遠距視訊開庭方式審理,則須兼顧當事人之程序權保障
。本件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言詞辯論
期日仍處於三級警戒
期間,為兼顧被告之程序權保障,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