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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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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王馨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華納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被   告 鄭稜澐 上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因應「Covid - 19疫情全國三級開設」,經司法院公布 全國暫緩開庭至110年7月26日,若案件有急迫性及必要性而 採用遠距視訊開庭方式審理,則須兼顧當事人之程序權保障 。本件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言詞辯論期日仍處於三級警戒 期間,為兼顧被告之程序權保障,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