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文賢
被 告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潘慧君
上三人共同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新、潘慧君間因110年度勞簡字第68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0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