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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邱政男
被 告 喬璒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延光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
兩造
間就原告請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否存在差額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