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伯向川
相 對 人 正合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強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
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
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案件,
聲請狀內容
,並未載明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以109
年度勞補字第8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0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逾
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
附卷可稽,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