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洪連財
被 告 朝立塑膠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城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3,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呈報請求金額之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