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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洪連財 被   告 朝立塑膠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3,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呈報請求金額之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