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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林國棟 被   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0元(含特休   未休折算工資32,000元與喪假工資11,05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   :1,000元-667元= 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