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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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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張閔傑 被   告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經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   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另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   未據特定,如雇主為「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關   於「張經金」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張經金非雇主   ,為何請求其給付薪資50,000元);如雇主為「張經金」,   請補正關於「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   求權基礎(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雇主,為何請求其給付   薪資50,000元)。如逾期未繳上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全部   之訴;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