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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老年給付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楊文淑 被   告 台大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老年給付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6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