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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許孝淵即許向程即許獻仁       許哲彰 被   告 力大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覃國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法   表明下列事項,起訴程式有欠缺,依法命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   即駁回其訴。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請求權基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