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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張怡筠 被   告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84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   (計算式:1,000元-667元= 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