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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英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詠慶 被   告 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15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