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楊東玶
相 對 人 信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壽春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工時工資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之標的價額並未特定,致本院
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
繳
裁判費。如聲請人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
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並應納聲請費2,000元。
二、
爰檢送聲請人
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
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