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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延長工時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楊東玶 相 對 人 信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壽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工時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標的價額並未特定,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   繳裁判費。如聲請人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   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並應納聲請費2,000元。 二、檢送聲請人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   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