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林坤佑
訴訟
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哲昌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0,332
元(含延長工時工資902,892元與6%勞工退休金 77,44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193元(計
算式:10,790元×2/3=7,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97元(計算式:10,790元-7,193
元=3,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