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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薪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佑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76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