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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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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劉冠廷 被   告 銨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99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