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陳惠宇
被 告 祈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益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79
元(含
資遣費、勞退6%與健保等項目),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 1,11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資遣
費及退休金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43元(計算式:1,1
10元-667元=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