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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陳惠宇 被   告 祈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79   元(含資遣費、勞退6%與健保等項目),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 1,11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資遣   費及退休金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43元(計算式:1,1   10元-667元=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