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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林瑞雄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進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銘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   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227元(計算式:16,840元×   2/3= 11,2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613元(計算式:16,840元-11,227元=5,6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