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林瑞雄
訴訟
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進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銘欉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
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227元(計算式:16,840元×
2/3= 11,2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613元(計算式:16,840元-11,227元=5,6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