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魏效忠
被 告 高宇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德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據原告於民國110
年8月20日提出民事補正狀將
聲請調解改為起訴。另
本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333元(含未受領薪資21,333元及
資遣費與加班費)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
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