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意華
訴訟
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巫春美
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被 告 寅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寅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44,970元(含醫療費用 143,970元、看護費用253,000元、
工資補償448,000元與
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385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
本件工資補償部分屬之,則該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
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3,233元(計算式:4,850
元×2/3=3,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 9,152元(計算式:12,385元-3,233元=9,1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
訴訟代理人表示原告與部分被告
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
徵詢
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