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蘇惠慈
被 告 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謝惠芯
李勝田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7,680元(含醫療費用7,680元與
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被告表示
兩造針對本件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