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歐秀芳
被 告 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德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3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員工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
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
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
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