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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歐秀芳 被   告 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3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員工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   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   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