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崴勝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一、
按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
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
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
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崴勝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3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應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檢送被告
聲明異議狀
繕本予原告,另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兩造均表示未曾調解等語,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