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王坤榮
輔 助 人 周秀芬
被 告 臺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慶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
4,333元(含醫療費用 229,765元、工資補償557,368元與失
能補償1,267,2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394元。
惟
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工資補償部分第一
審裁判費6,06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40元(計
算式:6,060元×2/3= 4,0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7,354元(計算式:21,394元-4,040元=17,3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
訴訟代理人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