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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王坤榮 輔 助 人 周秀芬 被   告 臺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   4,333元(含醫療費用 229,765元、工資補償557,368元與失   能補償1,267,2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394元。惟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資補償部分第一   審裁判費6,06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40元(計   算式:6,060元×2/3= 4,0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7,354元(計算式:21,394元-4,040元=17,3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