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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朱宥儒 被   告 劦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倉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78,000元(含醫療費用18,000元、增加生活上之支   出60,000元、薪資補償150,000元與精神慰撫金 50,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薪資補償部分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1,033元(計算式:1,550元×2/3   =1,03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947元(計算式:2,980元-1,033元=1,94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