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陳叔貞
訴訟
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被 告 健陞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添貴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訴訟目的一致
,亦即原告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
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
聲明第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
本件訴訟標的以自110年5月
27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973元為計算,合計
訴訟標的價額為2,518,3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
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17,299元(計算式:25,948元×2/3=17,29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649
元(計算式:25,948元-17,299元=8,649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
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