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金守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鄧文君(DANG VAN QUAN)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續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