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吳氏美幸(NGO THI MY HANH)
被 告 和運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