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莊開懇       林樹國       解文傑 被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8,432元   (含原告莊開懇請求114,912元、原告林樹國請求126,720元   與原告解文傑請求136,8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2,720元(計算式:4,080元×2/3=2,72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60元(計算式:4,080元   -2,720元=1,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