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莊開懇
林樹國
解文傑
被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琯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8,432元
(含原告莊開懇請求114,912元、原告林樹國請求126,720元
與原告解文傑請求136,8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2,720元(計算式:4,080元×2/3=2,72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60元(計算式:4,080元
-2,720元=1,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
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