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林孟貞
被 告 台灣賀德克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藹禮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工資及第三項
之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
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
得之工資與每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
聲明第二、三項之價額合併核算即可。查
本件訴訟標的計算
分列如下:
㈠工資部分:自 109年7月1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2,800元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568,000元。
㈡春節禮金及春節紅包:每年農曆春節給付原告14,000元,
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70,000元。
㈢端午禮金:每年端午節時給付原告 1,000元,訴訟標的價
額為5,000元。
㈣中秋禮金:每年中秋節時給付原告 1,500元,訴訟標的價
額為7,500元。
㈤業績獎金:每年1月2日及7月25日分別給付原告 24,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00元。
㈥第二份基本工資:每年6月25日及 12月25日分別給付原告
40,4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404,000元。
㈦生日禮金:每年3月23日給付原告1,200元,訴訟標的價額
為6,000元
㈧員工旅遊補助金:每年8月25日給付原告 16,200元,訴訟
標的價額為81,000元。
㈨勞工退休金:自109年7月1日起每月提繳2,634元至原告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 158,040元
。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3,539,5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6,046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㈠及㈨均屬之,此訴訟標的價額為 2,726,04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8,027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18,685元(計算式:28,027元×2/3=18,685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61元(計算
式:36,046元-18,685元=17,361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