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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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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林孟貞 被   告 台灣賀德克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藹禮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工資及第三項   之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   得之工資與每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   聲明第二、三項之價額合併核算即可。查本件訴訟標的計算   分列如下:   ㈠工資部分:自 109年7月1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2,800元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568,000元。   ㈡春節禮金及春節紅包:每年農曆春節給付原告14,000元,    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70,000元。   ㈢端午禮金:每年端午節時給付原告 1,000元,訴訟標的價    額為5,000元。   ㈣中秋禮金:每年中秋節時給付原告 1,500元,訴訟標的價    額為7,500元。   ㈤業績獎金:每年1月2日及7月25日分別給付原告 24,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00元。   ㈥第二份基本工資:每年6月25日及 12月25日分別給付原告    40,4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404,000元。   ㈦生日禮金:每年3月23日給付原告1,200元,訴訟標的價額    為6,000元   ㈧員工旅遊補助金:每年8月25日給付原告 16,200元,訴訟    標的價額為81,000元。   ㈨勞工退休金:自109年7月1日起每月提繳2,634元至原告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 158,040元    。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3,539,5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6,04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㈠及㈨均屬之,此訴訟標的價額為 2,726,04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8,027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18,685元(計算式:28,027元×2/3=18,685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61元(計算   式:36,046元-18,685元=17,361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