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劉榳蘛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被   告 桓雍企業有限公司 ○ ○ ○       號 法定代理人 余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呈報原告與被害人張清幃間之親屬關係。 二、請原告呈報被害人張清幃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