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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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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張 蕊 訴訟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566   元(含資遣費253,500元與國民年金保險費6,066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   規定本件資遣費部分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應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1,840元(計算式:2,760元×2/3=1,84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0元(計算式:2,760元-1,   840元=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另請被告收到本裁定   後呈報可供本院聯繫之電話,並一併呈報對本件是否有調解   意願。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