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張 蕊
訴訟
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566
元(含
資遣費253,500元與國民年金保險費6,066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
規定本件資遣費部分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應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1,840元(計算式:2,760元×2/3=1,84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0元(計算式:2,760元-1,
840元=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另請被告收到本裁定
後呈報可供本院聯繫之電話,並一併呈報對本件是否有調解
意願。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