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664號
原 告 鄭靜慧
被 告 台中華美街担仔麵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696元(含短少工資12,371元、平日延長工時工資131,716元、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218,538元、國定假日加班費59,609元、特休未休工資46,195元、老年給付短少259,546元及提撥124,72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36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除老年給付短少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93,1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333元(計算式:6,500元×2/3=4,333元)。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27元(計算式:9,360元-4,333元=5,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四、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