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蘇秀娟
相 對 人 雄偉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80元(含特休未休工資34,000元、
資遣費79,680元、預告工資4,800元、國定假日工資6,400元、無薪假未付工資108,000元及
精神慰撫金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因本院無法聯繫聲請人,請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號碼,以利程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
三、
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
繕本,
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