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薛丞幃
相 對 人 長昇設計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明第1、2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3,925元(含
資遣費167,167元、積欠工資22,000元、特休未休工資41,250元及提撥143,508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聲明第3項請求「
相對人給付臺灣至金邊來回經濟艙機票乙張」,聲請人未於聲請調解狀敘明該訴訟標的價額,經網路查詢結果,臺灣至金邊來回經濟艙機票價格為14,606元,以此核定此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388,5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
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