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惠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昶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94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476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5,651元(計算式:38,476元×2/3=25,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25元(計算式:38,476元-25,651元=12,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