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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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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原   告 王雅慧 被   告 捷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麻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34號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3元,此項裁定已於 110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劉奐忱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