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勞訴字第134號
原 告 王雅慧
被 告 捷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小林麻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34號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3元,此項裁定已於
110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
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世
民
法 官 劉奐忱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