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朕
被 告 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
被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原告任職
期間之工資清冊(含工資項目、各項金額、計算方式、給付證明、薪資條)、出勤紀錄(含打卡紀錄、請假紀錄、編號AD-AF022-02表單、請假單),且將
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