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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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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吳朕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含工資項目、各項金額、計算方式、給付證明、薪資條)、出勤紀錄(含打卡紀錄、請假紀錄、編號AD-AF022-02表單、請假單),且將繕本逕送原告。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