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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馬主恩 
            馬主歆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乙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王東益即程翔起重工程行



被      告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代理  人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10月7日下午2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