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怡潔
複 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明峯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 年3月28日下午17時
宣示判決」之
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原指定112年3月28日下午17時
宣判,
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