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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村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明峯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 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112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判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