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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勞訴
字第193號
原 告 郭永德
訴訟
代理人
鍾明
諭
律師
被 告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祖彬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
兩造
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繕本
《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
對造
訴訟代理人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