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戴文賢
被 告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蔡國新
施泓宇
潘慧君
上五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37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僅繳納4,837元,尚欠11,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