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文賢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新、施泓宇、潘慧君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6號第一審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2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