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劉吉心 被   告 新豐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盛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經重新檢視卷證無從確認被告已受合法送 達),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2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