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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被      告  鍾連花 

            尤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同年月6日所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建物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