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鍾連花
尤俊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同年月6日所為之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建物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
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