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文
聲 請 人 陳廣謙
共 同
代 理 人 蕭富山
律師
相 對 人 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水生
檢 查 人 劉永彬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永彬會計師派任相對人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檢查人
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
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
裁定,不在此限,
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9 年度司
字第81號裁定選派劉永彬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惟
現已無續行檢查之必要,
爰聲請解任檢查人等語。
三、
經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9 年度司字第81號裁定
選任劉永彬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
自民國105 年
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確定,
業據本院
依
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稱現已無續行檢查之
必要而請求解任劉永彬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顯見已無選派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
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故裁定
如主文。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賓